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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写研究性学习论文?

我们课题是“学习没收学生财产是否合法”学生因为违反了纪律(如在学校给手机充电),涉及的物品被老师收缴了,有没收后短期内归还,长期不归还,永不归还,或者要求家长来领取,甚至有老师擅自处理!老师这些做法应该有些违法的吧?针对以上写个研究性学习论文,600字即可,大家指教指教。

解答:

这年头,这种问题可用物权法。。。



法律规定
学生作为公民享有对自己物品的享有权和进行自行处置的权利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个人财产没收、损坏、遗失,否则要予以赔偿。所以,如果老师将你的东西拿走并且不再还给你就是违法,但可以暂时保管或交予家长;
老师没有权利没收或毁坏学生的物品。没收后物品应当及时归还,约定期限归还的应当在期限内归还。毁坏的物品应当根据物品价值赔偿。
如果老师不遵守上述规定的话,可以先向老师的上级领导或者教务主任校长反映情况,得不到解决的直接到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首先如果说老师没收学生的物品属于违法的,那么它可能涉及到的是“行政法”或是“民法”的行政或民事主体关系……当然你这里所诉的厉害关系还不至于涉及到“刑法”。
但,根据我的理解,老师一般能有“权利”(其实那不是“权力”——这个权力一般是相对于行政单位或部门,但老师的工作性质本身就是属于国家政府或是行政单位的一个小机构——通俗讲。)而老师有这个“权利”在“课堂”上没收学生的物品——我现在是讲课堂,除了课堂学生的行为干扰到老师主体的工作以及其他同学的课堂正常秩序,换句话说老师有维护课堂正常进行和顺利进行及让每一个在座学生的具体学习等的职责和义务~! ……而其余,学生在校期间到底是否危害到学校的一些规定还是利益关系,而被老师怎么没收物品的,,,这个问题就另当别论了……你上面的问题它含盖的外延太广了~!到底“前提”还是要弄清楚~!还是具体事情具体分析来得准确些~! 这是其一。

其二,没收学生物品到底违法否? “前提之后”这个“行为”有两个“结果”。如果,老师没收了学生的物品之后,他(她)把物品占为己有(“占为己有”并非指的是收藏于己家,或者是先放自家等学生什么什么改好还是变好或是悔过后再归还学生等之类的事情——因为这个是合理的(“合情合理”在生活中有时比起法律来更是最好的解释);它是指完全的占为己有即上面的仁兄说的“物的所有权”已归老师个人。),那么老师也许构成违法行为。
但,如果,老师没收物品之后,把这些物品“交公”,通俗讲“上缴”给学校保管。那么老师的行为一般就不构成违法了~!老师也是一个小单位,他有管理自己权限范围内的职责和义务~!

另,现在国家法律早已经新颁布出要维护和保护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公民个人私有的财产所有权等这些相关的法律,也许您可以参考鉴之~。


中国教育相关法律(只对大陆地区有效,当然就对香港,澳门,台湾不起效果了)规定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主要有三相,其中有一项为 “应当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和义务。”相信所有的学校纪律中都有那么一条——课上不允许看课外书或者其他的。若学生处在义务教育阶段,且课上看课外书或者违反其他学校规定,那么教师可以暂时收缴学生当时看的课外书或其他物品(之后必须归还),至于书包或课桌里的学生没看的就不能收缴。

中国〈民法通则〉中的中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
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
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
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
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