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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高考广西少数民族加分问题

少数民族参加高考可以加分是众所周知的。

我女儿是广西侗族,户口在县城,因成绩优异于2006年被柳州高中录取为公费生,2009年就要参加高考了。

按照广西的规定,在县乡镇的侗族考生可以加分20分,而在南宁、柳州等5个城市城区的侗族考生只能加分5分。请问:我女儿2009年时在柳州高中参加高考,可以享受的加分是20分还是5分。

如果说在柳州高中参加高考,可以享受的加分是5分,我打算届时让女儿回县城来参加高考。

解答:

广 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 2008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桂招考委〔 2008 〕 8 号 )文件

“八、录取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按以下相应条款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地域降分照顾确认以考生现在户口所在地为准),且不得超过 20 分。

1. 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 5 市的城区外),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 10 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 20 分;

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 12 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 3 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 2 个区、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 20 分;

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凭祥、上林、隆安、马山、扶绥、崇左市市辖区(江州区)、大新、天等、宁明、龙州等 33 个山区和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 10 分;

除上述 50 个县(市、区)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 7 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 5 分。

2.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降 20 分。

3. 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 20 分。

4.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降 10 分。

5. 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总分降 20 分。

(十四)对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区等 8 个边境县(市、区)以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天等县等 5 个县(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 10 分。但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享受照顾的总分值不得超过 20 分。

(十五)同时符合本条第(十一)、(十二)、(十三)款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同时符合本条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款有关情形的考生,享受的照顾总分值不得超过 20 分。

(十六)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文件已经说明:“(地域降分照顾确认以考生现在户口所在地为准)”因此,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你女儿2009年时在柳州高中参加高考,可以享受的加分是20分,报名时持县城户口本去报名,参加高考可以在柳高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