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缓刑期满后的累放问题
请问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在缓刑期满后五年内故意犯新罪的,是不是累犯?
解答:
缓刑考验期后五年内犯罪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
现行的《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涉及该问题,我与其他律师在讨论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双方谁也不能说服谁,现请大家积极参与讨论。
我的观点是不构成累犯,原因是:按照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的规定,缓刑是有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的刑罚,缓刑考验期满,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就不再执行原刑罚。而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的规定中,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说明累犯的其中一个构成要件是执行过刑罚,然而缓刑犯他没有被执行过刑罚,就缺少一个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不构成累犯。而且,构成累犯的,说明其主观恶性深,比较难以改造。宣告缓刑的,是由于其犯罪较轻,悔罪较好;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说明其接受了改造,也不应该认为他构成了累犯。
别人的观点是:按照我国刑法第7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的规定,缓刑只是有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的实刑,对于缓刑仍然执行,办法是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未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就是缓刑执行完毕,原判的实刑不再执行。由于原来判过有期徒刑,以法定的缓刑的方法执行完毕,所以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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