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怎么理解此罪名,以及它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谢谢!
解答: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
(1)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就可以认定为“明知”。
(2)本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也是看事先有无通谋。事先有通谋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3)注意《刑法修正案(六)》对本条有一个特别重要的修改。它增加了本罪的行为方式: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的,
也构成犯罪。这种行为的实质是洗钱,只不过其上游犯罪是一般犯罪,而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7类犯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
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
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
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4)本罪也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多个行为的,如窝藏后又转移、销赃的,也只定一罪,而非数罪。这里的“收购”包括买赃自用。
(5)行为人将自己犯罪所得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或者销售的,不另定罪。
(6)窝藏、转移、隐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的,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定罪,不再定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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