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问题
某甲自有房屋一间,1995年与乙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改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了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大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愿意以六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于丁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抵押。
疑问 针对本案例,如果说因为甲丙之间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生效,对吗?
解答:
不对,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房产变更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甲应该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版权及免责声明
1、欢迎转载本网原创文章,转载敬请注明出处:侨谊留学(www.goesnet.org);
2、本网转载媒体稿件旨在传播更多有益信息,并不代表同意该观点,本网不承担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3、在本网博客/论坛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