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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

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请说选与不选的理由.

解答:

选CD
这样的选择题你要多看书,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道题你会了,考试变个样又不会了,书看会了,就什么都不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