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收容审查的规定
1994年我局在办理一起三兄弟被杀案件中,将其中一嫌疑人进行了收容审查,2008年嫌疑人的女儿到单位来要求赔偿,现找不到相关的规定,请帮助.
解答:
我个人认为,如果你局当时进行收容审查时,没有在收容审查的范围:
“一个前提,四个对象”,即在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包括四种对象:(1)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2)有流窜作案嫌疑的;(3)有多次作案嫌疑的;(4)有结伙作案嫌疑的。
如果超出了《通知》规定的收容审查范围,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条所指的“上年度”是指做出赔偿判决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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