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否必须独任审理
62.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郝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应当遵循下列哪些规定?
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提起公诉的县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C.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此案后20日内审结此案
D.县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郝某的最后陈述意见
答案:ACD
我的疑问:万国的书上说简易程序可以独任审理,不是应当独任审理。
我的理解:应当独任审理。
理由:1、该真题推出
2、刑诉法174条原文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应理解为“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则应当独任审理”,“可以”不是用来限制“独任审理”的,而是限制“简易程序”的
3、刑诉解释225条,原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这里应该也可以作为参考吧?
请大家给个意见!!
解答:
这个问题很好,提醒我解决了个知识点!
根据法条的规定,我觉得你的理解完全正确。第一,基于独任审判的设置目的;第二,基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但这只是根据法条推出来的,实际上简易程序和独任审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属于两个领域的分类。简易程序是审判程序,独任审判是组织程序。根据法律出版社三大本教材的意见,你可以翻到421页看看,上面明确否认了简易程序和独任审判的对应关系,即“绝大多数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审判”!
该题目的答案根据08年的观点,应该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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