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的法律太深奥了
人民法院报《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 抓紧制定行政诉讼和解问题的司法解释,以规范和解行为、完善和解程序、确认和解效力,为妥善处理行政争议提供有效依据。”从去年上半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即着手进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经过反复调研,数易其稿,形成了《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立法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过程中,有关部门提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未规定和解制度,“和解”的表述是否准确,建议再研究。也有的同志建议不如将撤诉作为司法解释的切入点,以期既能解决问题,又不超越现行法律的规定。考虑到司法解释的权限,最高法院采纳了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的建议,将司法解释的名称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上则调整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进行解释。第五十一条字面上是关于当事人撤诉的规定,但却隐含着和解的内容。“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其实就是一个和解的过程。可以说,和解是撤诉的原因,撤诉是和解的结果。司法解释的名称虽然指向的是“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但用意并非对整个撤诉制度作出规定,正如引言所指出,意在对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行为的审查进行规范,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审判的功能,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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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法律太深奥了,没有一定的悟性真是搞不明白其中的意思!不看到上述文章我还真不理解为什么“采取相应补救、补偿等措施”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解答:
法学的语言就是逻辑性很强,很有自己学科的特色。如果你是学法学的当然就很好理解。但是不过是非法学的,你就觉得一头雾水了。
所以平时可以所了解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我就是一个非法本的学生。但是平时就会去一些法律的网站去了解和学习。现在还可以了。挺感兴趣的。
建议你几个我常去的网站,法律教育网。里面又个律师黄页,好多的人都在那里问问题。而且司法考试的资料很全。有什么事情你也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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