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试用期和10.1休假问题
我是7月中旬签的劳动合同,三个月试用期。本次10.1国定假也没有加班,老板说,试用期的是不享受国定假的,也就是这一周钱是没有的。而且公司也说试用期不加金。这两个问题是否合理,如何能解决?谢谢
解答:
当然不合理。
从就业当天起,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个关系期间劳动者有权享受国家的法定假期,全年是11天。这与是否在试用期无关。如果法定假期间加班的,按该劳动者日工资的三倍支付加班费,如无加班,则按全勤算。
无论是否在试用期,一旦存在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按当地政策缴纳。
以上两条,如果用人单位不做到,就是违反了劳动法,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仲裁。
详细条款可以在网上查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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