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有的国家有总理,有的国家没有。中国的总理和国外的总理权力是一样的吗?
解答:
各国政体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两大类。
一、君主制
君主制分为君主专制政体和君主立宪政体两类。君主立宪政体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两种。
在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政体形式下,国家虽然也制定宪法,设立议会,但君主仍然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权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于一身,是权力中心和最高的实际统治者。宪法往往是钦定的,是君主意志的反映;议会是君主的咨询机构;立法权是形式的。君主不仅拥有否决议会立法的权力,而且还通过任命或指定议员控制议会。内阁是君主行使行政权的机构,首相由君主任命。二元君主制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较晚、封建地主阶级长期拥有巨大势力的国家,是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联合专政的一种统治形式,较议会制君主制带有更多的封建专制君主制的色彩。文莱达鲁萨兰国、不丹王国、科威特国、沙特阿拉伯王国、巴林王国、卡达尔国、阿曼苏丹国、约旦哈希姆王国、摩洛哥王国、斯威士兰王国、莱索托王国、梵蒂冈城国、马耳他主权军事教团、汤加王国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国家。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又称议会君主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政体形式。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内阁必须从议会中产生,通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阁,并对议会负责。君主只履行任命手续。内阁如失去议会信任,则必须辞职或提请君主解散议会,君主也要例行公事表示同意。君主是虚位元首,按内阁的意志行使形式上的权力,主要代表国家进行礼仪活动。但君主仍保留显赫的地位和象征国家团结统一的尊严,仍是国家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日本国、马来西亚、柬埔寨王国、泰王国、丹麦王国、挪威王国、瑞典王国、列支敦士登公国、荷兰王国、比利时王国、卢森堡大公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摩纳哥公国、安道尔公国、西班牙王国、澳大利亚联邦、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所罗门群岛、图瓦卢、纽埃、库克群岛、加拿大、伯利兹、巴哈马国、牙买加、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安提瓜和巴布达、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巴巴多斯、格林纳达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国家。
这就造成有的国家设有首相,有的国家不设首相。
二、共和制
共和制分为贵族共和制与民主共和制两大类。民主共和制按多数人直接还是间接掌握国家权力,分为直接民主共和制与代议民主共和制两类。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主要有议会制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两种。两者的根本区别是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不同。这就造成有的国家设有总理,有的国家不设总理。
议会制共和制的议会是国民的代议机关,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等权力,议会制共和制的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实行议会制共和制国家有:意大利共和国、德意志共和国、芬兰共和国、奥地利共和国、印度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等。
总统制共和制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总揽行政权力,统率三军。实行总统制共和制国家有:美利坚合众国、墨西哥合众国、巴西联邦共和国、阿根廷共和国、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等。
社会主义国家代议民主共和制也有多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中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为主席、政府首脑为国务院总理。
附1:各国现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职务一览
国家元首23种:
1.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总统(蒙古国、大韩民国、新加坡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马尔代夫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门共和国、伊拉克共和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黎巴嫩共和国、以色列国、土耳其共和国、塞浦路斯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亚美尼亚共和国、土库曼斯坦、阿塞拜疆共和国、格鲁吉亚、阿布哈兹共和国、南奥塞梯共和国、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突尼斯共和国、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马里共和国、布基纳法索、佛得角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科特迪瓦共和国、加纳共和国、多哥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喀麦隆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乍得共和国、中非共和国、苏丹共和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肯尼亚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共和国、加蓬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科摩罗联盟、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塞舌尔共和国、毛里求斯共和国、津巴布韦共和国、博茨瓦纳共和国、纳米比亚共和国、南非共和国、厄立特尼亚国、冰岛共和国、芬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爱沙尼亚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波兰共和国、捷克共和国、匈牙利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奥地利共和国、爱尔兰、法兰西共和国、葡萄牙共和国、意大利共和国、马耳他共和国、克罗地亚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马其顿共和国、塞尔维亚共和国、科索沃共和国、黑山共和国、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共和国、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希腊共和国、瓦努阿图共和国、斐济群岛共和国、基里巴斯共和国、瑙鲁共和国、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帕劳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墨西哥合众国、危地马拉共和国、萨尔瓦多共和国、洪都拉斯共和国、尼加拉瓜共和国、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巴拿马共和国、海地共和国、多米尼加共和国、多米尼克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哥伦比亚共和国、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圭亚那合作共和国、苏里南共和国、厄瓜多尔共和国、秘鲁共和国、巴西联邦共和国、玻利维亚共和国、智利共和国、阿根廷共和国、巴拉圭共和国、乌拉圭东岸共和国);
3.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4.天皇(日本国);
5.国王(柬埔寨王国、泰王国、不丹王国、沙特阿拉伯王国、巴林王国、约旦哈希姆王国、摩洛哥王国、斯威士兰王国、莱索托王国、挪威王国、瑞典王国、比利时王国、西班牙王国、汤加王国);
6.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主席(缅甸联邦);
7.最高元首(马来西亚);
8.苏丹(文莱达鲁萨兰国、阿曼苏丹国);
9.埃米尔(科威特国、卡塔尔国);
10.民族权力机构主席(巴勒斯坦国);
11.“九·一”革命领导人(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12.女王(丹麦王国、荷兰王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3.国家元首(列支敦士登公国、摩纳哥公国、安道尔公国、萨摩亚独立国);
14.委员会主席(瑞士联邦);
15.大公(卢森堡大公国);
16.教皇(梵蒂冈城国);
17.大教长(马耳他主权军事教团);
18.执政官(圣马利诺共和国);
19.主席团主席(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20.总督(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澳大利亚联邦、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所罗门群岛、图瓦卢、加拿大、伯利兹、巴哈马国、牙买加、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安提瓜和巴布达、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巴巴多斯、格林纳达);
21.新西兰总督(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纽埃);
22.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代表(库克群岛);
23.国务委员会主席(古巴共和国)。
政府首脑20种:
1.国务院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2.政府总理(蒙古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缅甸联邦、泰王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门共和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亚美尼亚共和国、阿塞拜疆共和国、格鲁吉亚、哈布哈兹共和国、南奥塞梯共和国、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马里共和国、布基纳法索、佛得角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喀麦隆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乍得共和国、中非共和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共和国、加蓬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毛里求斯共和国、纳米比亚共和国、冰岛共和国、俄罗斯联邦、乌克兰、摩尔多瓦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捷克共和国、匈牙利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奥地利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葡萄牙共和国、克罗地亚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马其顿共和国、塞尔维亚共和国、科索沃共和国、黑山共和国、罗马尼亚、希腊共和国、图瓦卢、安提瓜和巴布达、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格林纳达、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3.内阁总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共和国、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共和国、黎巴嫩共和国、以色列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突尼斯共和国、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芬兰共和国、爱沙尼亚共和国、爱尔兰、意大利共和国、马耳他共和国、澳大利亚联邦、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所罗门群岛、斐济群岛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纽埃、库克群岛、加拿大、伯利兹、巴哈马国、牙买加、海地共和国、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多米尼克国、巴巴多斯);
4.政府国务总理(大韩民国);
5.内阁总理大臣(日本国);
6.政府首相(柬埔寨王国、沙特阿拉伯王国、摩洛哥王国、列支敦士登公国、比利时王国、卢森堡大公国、安道尔公国、西班牙王国);
7.内阁首相(文莱达鲁萨兰国、科威特国、巴林王国、卡塔尔国、阿曼苏丹国、约旦哈希姆王国、斯威士兰王国、莱索托王国、丹麦王国、挪威王国、瑞典王国、荷兰王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汤加王国);
8.大臣委员会首相(不丹王国);
9.内阁首席顾问(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10.部长会议总理(印度共和国、土耳其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瓦努阿图共和国);
11.过渡政府总理(巴勒斯坦国、科特迪瓦共和国);
12.总人民委员会秘书(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13.过渡联邦政府总理(索马里联邦共和国);
14.联合政府总理(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5.民族团结和解政府总理(安哥拉共和国);
16.部长会议主席(波兰共和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共和国、古巴共和国、秘鲁共和国);
17.政府委员会国务大臣(摩纳哥公国);
18.国务院国务卿(梵蒂冈城国);
19.行政会议总理(新西兰);
20. 内阁首席部长(阿根廷共和国)。
其中,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首相现由国王兼任。
此外,法律规定由国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脑的有:菲律宾共和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尔代夫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塞浦路斯共和国、土库曼斯坦、冈比亚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加纳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苏丹共和国、肯尼亚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塞舌尔共和国、津巴布韦共和国、博茨瓦纳共和国、南非共和国、厄立特尼亚国、瑞士联邦、马耳他主权军事教团、圣马利诺共和国、基里巴斯共和国、瑙鲁共和国、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帕劳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墨西哥合众国、危地马拉共和国、萨尔瓦多共和国、洪都拉斯共和国、尼加拉瓜共和国、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巴拿马共和国、多米尼加共和国、哥伦比亚共和国、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苏里南共和国、厄瓜多尔共和国、巴西联邦共和国、玻利维亚共和国、智利共和国、巴拉圭共和国、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因此,这些国家不会有总理或首相。
附2:各地区现任元首和政府首脑职务如下:
地区元首11种:
1.法兰西共和国总统(法属南部领地、法属圭亚那、留尼旺岛、瓜德罗普、马提尼克、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瓦利斯与富图纳);
2.总督(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圣赫勒拿、直布罗陀、安圭拉、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马尔维纳斯群岛、蒙特塞拉特、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皮特凯恩群岛);
3.非常驻专员(英属印度洋领地);
4.总督(代表丹麦王国女王)(法罗群岛、格陵兰);
5.总督(代表挪威王国国王)(斯瓦尔巴群岛);
6.总督(代表荷兰王国女王)(阿鲁巴、库拉索岛、博内尔岛、圣马丁岛);
7.美利坚共和国总统(波多黎各自由邦、美属维尔京群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关岛、美属萨摩亚);
8.专员(马尔维纳斯群岛总督)(南乔治亚和南桑德韦奇群岛);
9.澳大利亚联邦总督[科科斯(基林)群岛、诺福克岛、圣诞岛];
10.高级专员(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总统)(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
11.新西兰总督(托克劳)。
政府首脑18种:
1.政府高级专员(法属南部领地);
2.省议会主席(留尼旺岛);
3.内阁首席大臣(圣赫勒拿、英属印度洋领地);
4.自治政府主席(法罗群岛、格陵兰、法属波利尼西亚);
5.委员会首席部长(直布罗陀);
6.部长会议总理(阿鲁巴、库拉索岛、博内尔岛、圣马丁岛);
7.政府总督(波多黎各自由邦、美属维尔京群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关岛、美属萨摩亚);
8.执行委员会主席(安圭拉);
9.政府总理(百慕大群岛);
10.政府省长(法属圭亚那、瓜德罗普、马提尼克);
11.行政委员会主席(开曼群岛、马尔维纳斯群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
12.执行理事会首席部长(蒙特塞拉特);
13.政府行政长官[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科科斯(基林)群岛、圣诞岛];
14.行政委员会行政长官(诺福克岛);
15.岛屿委员会行政官(皮特凯恩群岛);
16.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行政长官(托克劳);
17.领地委员会高级行政官(瓦利斯与富图纳);
18.集体政府主席(新喀里多尼亚)。
按法律规定,斯瓦尔巴群岛、波多黎各自由邦、美属维尔京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德韦奇群岛元首兼政府首脑。
扬马延岛、布韦岛、赫德岛和麦克唐纳群岛、美国本土外小岛屿不设地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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