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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各位法律界人士帮帮忙?

案例分析:
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消失了),摩托车一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回答下列问题:
1. 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对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
2. 赵某是否有要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
3. 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
4. 如果钱某对赵某仍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
5. 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解答:

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对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
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对赵甲的监护权。理由:钱某是赵甲的第一顺序监护人,赵某的父亲是赵甲的第二顺序监护人,除非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钱某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赵某的父亲才有权向法院请求变更对赵甲的监护权。赵某的父亲仅仅以因钱某改嫁自己不能接受而请求变更监护权,这是不法院不予以受理的,受理了也不能予以支持的。
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
有权要求。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
我个人认为有权要求返还,理由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0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这个司法解释说明了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不仅可以对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享有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而且对合法取得其财产的第三人同样享有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换句话说,这司法解释告诉我们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是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只是如果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那么第三人根据自己善意取得,可以不予返还,也就是说赵某应该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根据司法解释所用之词“可”,返还还是不返还,完全是由第三人自己决定的。
这只是我看法,对这个问题我不肯定正确不正确。我想答案应该是赵某无权请求返还财产。
随便问下,摩托车本来就应该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对吧。
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
不能。理由就是:钱某在赵某被宣告死亡之后已经再次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无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理由:李某夫妇收养赵乙的行为本身是符合法律规定,是一个合法的收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