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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两对半检查1和3项阳性能报考公务员吗

解答:

关于允许所有乙肝携带者都可以报考公务员的提案

提案建议:人事部专门发文,允许所有乙肝携带者在肝功能正常情况下都可以报考公务员

理由:禁止乙肝携带者都可以报考公务员违反宪法,侵犯公民的劳动权、平等权、政治权利、隐私权。

《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规定公务员体检标准,而《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人事部对《条例》有相应的解释权、补充说明权;人事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见《规定》第一条),关于体检,《规定》第二十六规定:“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实际上是将制定体检标准的权力全权授予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而全国31个各省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均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广东、四川、江西、浙江部分小三阳合格、大三阳仍为不合格),31个省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加在一起,将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职业之外,已经俨然具有了行政法规的效力。

全国31个各省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队伍之外,剥夺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权利。而在医学上,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有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劳动能力。作为专业行政部门的卫生部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明确指出: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因此,这是严重的政府就业歧视行为,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这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们的劳动权(第42条),也侵犯了我们的平等权(第33条)。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第一章、第二章)。

需指出的是,这样规定的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十分严重和非常广泛的,公务员招考是一面镜子———如果连国家机关都觉得携带者存在问题,那其他用人单位更有了拒绝的理由。事业单位不要乙肝病毒携带者,企业也不要乙肝病毒携带者很大程度上是“借鉴”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机关、事业、企业形成了就业歧视的大网,让乙肝病毒携带者无法生存。即使有工作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者也怕哪年因体检而失去工作,过个担惊受怕的日子。曾经有个浙大的毕业生带着女朋友去美国了,他在走之前说“不是我不想留在中国,是这个国家实在容不得我。”
这样的规定也引起了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抗议和反应。最极端的例子是,同样是浙大的学生,周一超,在今年4月2日,因为是小三阳,按照浙江省的体检标准,体检不合格,而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时,杀死了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一名负责考试的人事干部,另一名人事干部重伤。酿成了重大悲剧。但他当时最大的困惑是,当时同一批考生中有一位一只手只有三个指头被录取了,而他没有残疾,只是小三阳,为什么就不能被录取?这个案例是发人深思的。
《公务员暂行条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见条例第一条),而人事部根据《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将制定体检标准的权力未做任何限制,全权授予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为这一权力滥用开了口子,是极不慎重的,导致了严重违宪问题的发生。离宪法的“公民权利宣告书”精神和原则,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太远了。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对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全国31个各省、市(自治区)的《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违宪审查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因此建议对此进行违宪审查。建议全国人大责令国务院修改《公务员暂行条例》,统一全国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保护乙肝病毒者隐私,禁止各地检查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

参考文献:http://www.qglt.com/bbs/ReadFile?whichfile=1325&typeid=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