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另我迷茫的税收征管题,请学长们多多帮忙,急急急急
2006年8月,某市开发区国税局(县级局)接到举报,该市F企业有偷税行为,国税局下发检查通知书,派检查人员李刚到企业检查,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开发区国税局核定其应纳税额为30000元.责令其8月15日之前缴纳.8月7日李刚发现该企业将大题商品装箱运出厂外,李刚担心税款流失,到其开户行出示检查证后要求银行提供企业资金,在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当即报经局长批准,扣押了F企业价值30000余元的商品,并委托商业机构拍卖,拍卖价款40000多元,8月15企业缴纳30000元税款,并向市国税局提请行政复议,
要求:分析开发区国税局的执法行为的不当处,银行是否应该提供该企业的账户资金情况?为什么?提请行政复议,你认为复议事项应是什么更能胜诉?
学长们请帮忙啦,我一点思路都没有
解答:
分析开发区国税局的执法行为的不当处,
先对整个事件的各个环节分析一下:
1.《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评价:李刚核定税款的做法是合法的。
2.《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评价:李刚扣押货物的做法是合法的。
3.依然是《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评价:李刚为F企业规定的截止期限是8月15日,没到日子就把货物给处置了是非法的,问题找出来了。
银行是否应该提供该企业的账户资金情况?为什么?
应该,《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第一款有明确规定,国税局依法提请保全,银行应予配合。
提请行政复议,你认为复议事项应是什么更能胜诉?
行政复议的内容是8月15日企业纳税是在限期内,而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令企业遭受损失。提请国税局赔偿拍卖商品的损失,肯定能胜诉。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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