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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校园安全责任认定

同事的儿子(今年10岁,读小学三年级)前天的学校的体育课上,无意中撞了一同学(孩子自己根本不知道是否真的撞了),那同学摔倒撞到篮球架的方柱上,额部缝了五针。那时,体育老师给他们分了组,每组6人,小组打篮球,正当体育老师正在给别人分组时,他们就去活动了,事情也就发生了,所以具体是怎么出事的,老师也没看到,就凭当时谁离那伤者最近就断定是同事的儿子。
这事关重大,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请各位专家赐教!

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这个司法解释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从这一条看,与以前的法律规定相比,学校要承担的责任是加重了。以前只是补偿,现在是补充赔偿了!而且,对提问中的此类问题,也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学校应承担的是完全赔偿责任!
为什么这么说?
此案是属于找不到侵权人的案件!而学校在此次事件中,是有责任的!因为:1、事故在学校管理期间;2、老师在体育课期间未在场!这是失职!

因此,劝提问者不要担心!但得说明,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一个重要的抗辩理由就是:学校不能确定同事的儿子是侵害人!因为没充分的证据证明,不能证明是同事的儿子实施的行为!
不过,象这样的事情,学校应该都买了保险吧?!
呵呵,我自己就曾经真实地碰到这样的事情!当时是保险公司出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