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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question!!!!!!!!!!!11

1994年,上海某新村居民余建平及其妻子和独生女儿分别向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三份人身保险,并注明互为受益人。4 年后的8月某日,余建平一家三口因煤气中毒全部身亡。余的家属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了三张保险单,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23万元。当余的亲属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提取这笔巨款时,由于他们不是投保者的受益人,遭到了友邦保险公司拒绝,要想领取这笔赔偿金,必须先将赔偿金依法转为投保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由于余建平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故确定这笔遗产的继承人成了关键。余的父母已过世,岳母也已病故,还健在的只有余的岳父朱某和余的妹夫赵某。
请问朱某和赵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解答:

余建平的岳父有资格,但其妹夫没有资格.
因为,买保险的时候"余建平及其妻子和独生女儿分别向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三份人身保险", 他的妻子也有买.所以他的岳父是继承余建平妻子,即其女儿的遗产.但其妹夫不在继承人之内,而死者又没有另立遗嘱说把财产遗赠给妹夫,所以,只有余建平的岳父有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