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征求一篇关于和谐社会与诚信友爱方面的论文。
解答:
诚信友爱与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整合融洽社会的各项资源,并使之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概念,是中共十六大四中全会提出来的,它既是执政党与时俱进的执政目标,同时也是执政党执政能力的升华。那么,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社会的和谐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评判标准就是: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诚信友爱,为和谐社会提供道德伦理支撑,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
解读诚信友爱这四个字:诚就是诚诚恳恳老老实实待人;信就是要守信用求信誉讲信义;友就是以仁慈友善之心广交友;爱就是仁爱博爱关爱都要真爱。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诚信友爱是一种道德资源。道德,归根结底是受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和谐社会的道德构建,首先需要我们对全社会的道德状况做出科学和正确的观察和认识,其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认知、共同努力。
一、 诚信友爱是我们社会稀缺的道德资源。
人们说,中国是一个注重伦理道德的国家。但当今社会,作为道德伦理基础部分和核心的诚信与友爱却出现短缺的危机。经济生活中的诚信缺失和无序化,消解着现有社会中尚存的良好人际关系。一些人急功近利,弄虚作假,言而无信,尔虞我诈,社会上人人自危的“宰熟”、“见死不救”的道德冷漠症,人与人之间的隔阂、不信任,甚至怀疑一切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和行为。此外,贫富差距过大、行政执法不规范、官场腐败等造成的社会不公等问题,又进一步加剧了人际关系的恶化。
造成这样局面的原因何在?我认为主要应该从三个方面来解释:
1、作为上层建筑的道德是受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制约的,是对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反映。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制度。这些复合性质的生产关系必然反映在道德和伦理的内容上面,表现出道德标准的多元化、道德的失范现象、道德权威的弱化。而且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建设初具轮廓但还不完善,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社会转型综合征的特征:新的还不健全,发挥不了有效作用;而旧的东西又已经被社会渐渐否定,在社会舞台上欲退还进。表现在道德伦理上,就出现诚信缺失和缺乏兼爱和博爱。
2、自五四运动以来,甚至可以追溯到鸦片战争以来,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被近现代化浪潮所席卷、所冲击,传统伦理道德发生了剧烈了嬗变。古代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伦理社会。道德和伦理不仅仅是人们的行为守则,也是治理国家的准则。但随着近现代西方思潮的渐入,中国学界对中国传统道德伦理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批判。“仁爱”是儒家伦理的核心概念,也是当代学者几乎公认的儒学精华所在。五四时代进步思想家,特别是鲁迅先生对“仁爱”进行了尖锐的批判,揭露了包括在“仁爱”其中的阶级性和反动性。“五四”政治反孔,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之下无疑是正确的,不打碎旧的社会制度,就不会建设新的社会制度。但是矫枉必然过正似乎成了一个定律,往往在批判和继承上忽略了继承。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不够,也是建国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先天不足的一个原因。建国后长期的左倾主义流行和文化大革命的发展,至少说明了一点: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建设并不理想,那时更多的是采用泛政治化来填补道德伦理弱化留下的空间。放眼人类文明史,儒家伦理及其仁爱理论能维系中华文明生生息息二千余年,其历史地位或文明价值是绝不能低估的。儒家文化及其所支持的中国封建制度,在历史上不仅不是反动的,而曾经是非常先进的。建构和谐社会的道德机制必然要正确评价和合理吸收儒家伦理及其仁爱理论。
3、中国传统的道德伦理有着自身的缺陷。这种缺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得尤为突出,即儒家伦理由于强调家庭私德至高无上而具有的压抑社会公德的负面效应。说儒家伦理具有压抑公德的负面效应,这听起来似乎有些不可思议,因为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思潮,在大力肯定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些主要适用于团体性家庭关系的私德规范的同时,也曾明确提倡仁爱、恻隐、诚信、正直等一系列适用于群体性人际关系的公德规范,因此并不能说完全不重视社会公德。不过,问题在于:由于儒家伦理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始终坚持“血亲情理”的基本精神,特别强调家庭私德是社会公德的基础和本源,家庭私德高于社会公德。结果就使它所提倡的社会公德(仁)受到了家庭私德(孝)的严重压抑,而在二者出现冲突的情况下甚至还会被后者所否定。中国传统道德伦理的这种特点,在过去的中国造成了一个特定的现象,就是:道德约束力的两极分化。所谓的正统道德对下层人民群众的约束力不是稳定的,而是易变的;作用不是长期的,而是短暂的。下层人民群众在失去亲或者面临失亲的情况下,也常常会抛弃以亲情做纽带的儒家传统道德,于是乎,中国社会出现了两个社会,一个是所谓的正统社会,一个是所谓的流民社会。道德约束力的两极分化,导致中国社会缺乏博爱的生存土壤。中国传统的道德伦理自身的这种缺陷无疑是作为社会公德的诚信与友爱缺失的又一个原因。
诚信友爱的缺失与匮乏,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道德基础的起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呼唤。
二、诚信友爱,是我们社会道德伦理的底线。
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各种社会矛盾随着改革的深化而出现复杂化、多变、相互交织、容易激化的趋势,表现在道德伦理层面,缺乏一种道德和伦理的“底线”是没有形成社会矛盾有效解决机制的原因之一。道德的沦丧和缺失和伦理的荒漠化有着直接的联系。
道德和伦理的“底线”之所以成为必要,是与中国现实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中国社会结构日趋复杂、社会分层加剧、利益结构多元化,在跨入21世纪之际,贫富悬殊的两极分化问题越来越严重,由此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于是乎,关心弱势群体,注重“三农”,解决贫富两极分化,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信任和博爱的缺乏,既是大量社会问题出现的诱因,又使社会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社会和谐的第一步,就是要形成一种“底线伦理道德”的共识。诚信友爱所包含的信任与博爱就是这种底线的伦理道德。
之所以说“底线”,是因为它是一种最低阶的道德要求。它要求全社会特别是社会最底层的人民群众也能获得普遍得到道德关怀。比如:最低限度的生存保障、起码的医疗救助、基本的教育机会等。满足人们基本的生存权是“底线道德伦理”的核心。要使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就必须确立对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生命、情感、生活方式关爱的信念和机制。诚信友爱的“友爱”,是一种兼爱、一种博爱。诚信只有建立在“友爱”的基础上,才是科学和合理的。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注重的是人们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活动,遵守一定的社会规范,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前提。
但是,不得不承认,这种底线伦理道德在今天存在着缺失。首先是友爱的缺失,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性事件,如很多城市设立了“乞丐禁讨区”、资方拖欠民工工资、向拾荒者收费、要求三轮车夫统一着装、失地农民因补偿标准过低重新返贫等等,除社会机制方面的原因外,根子在于有关方面忽视了“底线伦理”——对人的普遍关爱。
“底线伦理”是和底线权利相对应的。切实有效地对每一个生命生存的关爱是对抗市场经济天然弱点——两极分化的有力武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提出的一个道德哲学命题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享有免于饥饿的权利”,这是一个基础性的命题。如果按照森的命题,那么在某位个体处于饥饿状态又得不到有效救助时,那他就有权利随意拿走他人的物品以果腹,但如此下去,社会是会解体的。为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那么,只要社会上尚有一部分公民还没解决温饱问题,整个社会就应努力为他们服务。进一步的推理是,为了使得公民免于饥饿,则必须保障公民具备一定的谋生手段和谋生能力,为此必须保障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等等。就此而言,落实公民的基本温饱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最低度的制度要求。
“底线伦理”与“底线权利”成为社会共识,也是构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支撑力量。在一个有效的市场法律之下,客观要求行为主体须具备相应的道德关怀,如果个体与个体之间没有稳定的行为预期、没有起码的相互信任,市场秩序是无法扩展的,比如企业主拖赖、压低员工的工资,就会出现“民工荒”,这对企业主和民工都是一种伤害。相反,抱有对基本道德的敬畏之心,则会促进经济的繁荣,在现代西方社会的兴起、东亚新兴工业国及日本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新教伦理”和“传统道德”发挥了重要的正面影响,是道德对市场法治起促进作用的明证。
过去,我们对人类的普遍关爱抱有怀疑的态度,认为阶级社会的各个阶级由于经济地位的不同,只有阶级兄弟姊妹相互间的爱,不可能有博爱,博爱是资本主义用来欺骗人民群众的。但是,当今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下,全体人民都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保护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在此情况下,对每个社会成员的博爱应该是我们的基本价值取向。尊重底线伦理、尊重底线权利,用诚信友爱推动我国的制度建设,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特别是今天,在法律还不能够为困难群体的基本权利提供充分保障的时候,诉求于每一个普通个体和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的具体当事人,在日常生活或制订公共政策的过程中,能够恪守为人的伦理底线,设身处地地为困难人群想一想,给予他们一点起码的关爱和同情,便成为一种必要。社会主义法制,需要诚信友爱形成的社会环境和氛围,才能扎根于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度,并生根开花。
三、诚信友爱是我们社会的共同道德。
人类社会有没有共同道德?在过去泛政治化的年代,这是一个禁忌的话题。阶级社会各阶级、各阶层都有自己的道德观,没有超阶级的道德。实践证明,这是错误的,以人类社会的某种特征来解释一切,放大了经济基础对道德的制约和影响作用。虽然人们的物质的经济的存在决定和制约着人们的道德的精神的文化的存在,人们的物质需要决定和制约着人们的精神需要,但是人的物质存在、物质价值、物质需要毕竟不能等同和取代人的精神存在、精神价值、精神需要,在一定意义上讲正是精神存在、精神价值、精神需要才使人超越了动物的自然界限。精神、文化、道德领域成为人所独有的领域,它们在人和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中获得了某种独立性,它们的形成和发展有着独特的机制和规律。人类作为一个社会共同体,共同理想、共同价值是维系社会必不可少的纽带,正是由于共同理想、共同价值的存在,人类才能有一系列全体社会成员都要遵守的共同准则,比如,尊重自然和生态环境,关爱妇女儿童,职业道德,爱护公物,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以及诚心、和平、友爱、爱老扶幼、尊师重教等等,很难与阶级性联系起来,恰恰说明,人类有太多的共同价值和道德利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人类的共同利益越来越广泛,共同的利益需要共同的道德观来维护。当代中国,共同道德的建设,就是用诚信友爱的价值观统领社会生活,引领我们走向社会和谐。
共同道德的发展除了受经济发展的制约外还遵循着思想、精神、文化发展的特殊规律。建设诚信友爱的社会,我们应该看到,二十多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在经济上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是,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只是为道德进步提出了客观要求、提供了客观条件,道德进步的真正实现还取决于人们对这种客观要求、客观条件的自觉把握,取决于对人们在这种客观要求下自发地形成的对若干道德要素的总结和提高,取决于人们对传统的道德文化价值的批判和继承,取决于人们把上述三个方面结合起来的创造。诚信友爱,既是中国传统的道德文化,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又含有全新的内容和全新的道德评价方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作为全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共同道德标准,必然服从和服务于等价交换的市场法则,要求全社会的成员都讲求诚信,要全社会成员都相互友爱。建设诚信友爱的社会,就是使全社会成员自觉接受诚信友爱的共同价值观和共同道德观,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这种共同道德需要我们大力弘扬,并得到全社会的认可与共识。它并不是经济发展的自发的结果,而是人们在精神生活和精神生产中自觉活动的结果。诚信与友爱,不是单单靠宣传和教化就会建立起来的,而是需要搭建一个制度平台。
四、诚信友爱是一种以功利为基础的功利道德。
搭建诚信友爱的制度平台,还需要对诚信友爱的道德性质作科学的判断。传统的良心约束型的道德根本就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是一个功利社会,与之相适应的道德也必然是一种功利道德。所谓“功利”,不仅仅是指个人的一己之利,还包括集体的、社会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科学地反映了我们社会是个功利社会的基本事实。诚信友爱作为一种功利道德尊重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尊重现实人性,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人民大众的道德,而不是可望不可即的圣贤的道德。
功利道德既是对圣贤道德的批判性的继承,也是对西方道德思想的有益借鉴。中国的儒家思想传统中长期存在着义和利谁是第一位的争辩。儒家宣扬义大于利,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上,主张以德报怨、宽容忍让,这种高调的圣人道德本质上是一种非等利交换,好人总是吃亏,固然十分高尚和美好,却无法成为多数人的行为。儒家的这种思想,不利于市场竞争,在实际生活中也缺乏实际操作性。与儒家义大于利道德思想相对应的法家,则提倡利是最重要的,为了利,可以放弃义,背信弃义是法家主张的控制他人的工具之一。这样,忠厚老实的人也是吃亏的,同样是一种非等利交换的道德。
西方思想史中的功利主义是近代以来的一种理论,其信奉的基本信条是,个人功利之和导致社会功利,衡量一件事情之好坏,要看它能够给所涉及的最大多数的人们带来最大的好处。功利主义大师边沁指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边沁还特别强调,功利主义所考虑的功利并仅仅指个人的功利,如果利益相关者是共同体,那么就应当考虑共同体的功利,但是,功利主义以个人主义为前提,还是十分明显的,边沁指出:“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论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
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道德,必然是一种等利交换的道德。市场社会之核心就是等利交换。这种等利交换在道德上体现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功利社会并不等于自私自利的社会,因为功利的考虑和衡量关注的不仅仅是一己私利,而是要将他人的损益纳入考虑范围之内,考虑相关人员的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在功利社会的人们是理性的人,他在行事之前,总要考虑其行为的后果,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多大的收益,又需要承担哪些成本,这样,人的行为便有了可预期性。以等利交换为基础的社会,恰恰是最大限度抑制自私自利行为的社会,自私自利损害等利交换原则,损害了社会的功利,也损害了自身的功利。功利社会的这一特征反映出它是一种“公利社会”。
否定功利,否定等利交换,造成的是一个混乱无序的社会,一个道德虚无的可怕的社会。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中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那时的人们忙着斗私批修,狠斗“私”字一闪念,以对共产主义的憧憬和幻想,代替实际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实践,不计后果,不计成本,缺乏功利的度量,其后果则是十年浩劫,社会主义事业遭到重创。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空洞的利他主义,高调的理想道德,否认人的历史性,否认人的现实性,缺乏人文关怀,必然导向道德的堕落和虚无。在一个社会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的时代,恰恰是功利道德,才能引导出合理的社会秩序。大同社会的无私利他,不能提前在小康社会实行,否则就要犯无视历史阶段的错误。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认“私”的合理存在,承认个人的合理私利的存在,但决不是全盘私有化。当代中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决定了建设小康社会要在尊重私利的基础上构建一种社会主义功利道德。诚信,必然要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上,同时也是功利社会的有效保障。
五、建设诚信友爱的社会要以权利和法治作切入点。
建设诚信友爱的社会要从什么地方入手?诚信友爱应该建立在一个什么样的基础之上呢?单纯的道德鼓吹和良心约束根本不能保证全社会成员遵守诚信友爱的道德规范。诚信友爱既然是一种功利道德,就应该以利为基础,而保障等利交换有效实现的途径是平等的权利和法治的保障。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取决于一个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承认并得到保障,取决于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
尊重个人权利和个人私利是全社会诚信友爱实现的前提。对个人权利和个人私利的忽视和排斥,人的正常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障,就会使社会出现形式上的高尚道德和实际道德的二律背反,也会同时出现形式上的公平正义和实质上的非公平非正义的怪诞现象。每个个体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脱离了权利的保障,正常的需求就可能被非道德化,从而抑制个人的劳动创造的进取精神。尊重个人权利意味着把个人看作是独立的、负责任的而且能够负责任的社会基本成员,能够了解自己的真实需求并能够合法有效地实现,而实现个人私利是建立在尊重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基础之上的,个人私利的实现也使社会公利得到实现。
尊重个人权利和私利必须以尊重个人私有财产权为基础,合法的个人私有神圣不可侵犯。但是,长期以来对私有财产的认识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痕迹,把私有财产等同于资本主义。欣喜的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使我们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私有财产的地位。道理很简单,没有私有财产就没有市场经济。虽然私有财产在宪法修正案中得到承认,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任重而道远。近年来所揭露的一些拆迁房屋问题就反映了这个问题。地方政府运用行政权力侵害公民合法私有权的根据是什么?这说明多年来公共权力存在严重的不正当运用的现象,即反映出公共权力与人民群众脱节,也反映出没有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必然会使公共权力无节制的泛滥。
对个人权利和私利的保障必须运用法制的力量,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是建立在法律规制和道德约束的前提之下的,和谐社会应当具备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公平的利益分配体制、开放的民主政治氛围、公正的司法独立机构、快速的危机处理能力、公开的民意传导机制。用法律和制度来维护个人权利的顺利实现,既是诚信友爱赖以生存的前提,也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石。
司法公正能够促进诚信的建立。诚信始于人们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对法治秩序的信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大量的经济和民事诉讼,如果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给予每个人以他所应得的,而法院会让权益遭受侵害者及时得到救济,人们就可以比较放心地信赖他人,与他人交易、合作。人们之间互相尊重彼此的权利,法治又能有效地保障每个人的权利,这就是一个社会形成诚信习惯的制度基础。诚信,来自于人们对于平等的权利保障机制、对于法律制度的持久稳定的信心。这种信心使人们要求自己诚实,对他人守信。
法治也促进人们相互友爱。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人人的基本权利平等,剥离了虚假与伪装的面具,博爱成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生活习惯。尊重人权尊重人类公共道德必然成为合理的选择,而法治维护社会的价值尺度也从恶的取向转移到善。这里特别提出,法治的取向于道德的取向相反。
这是一种逆向的诚信激励机制。这样的制度教人们怀疑他人,教人们学习“厚黑术”。长此以往,欺诈会被当做精明,诚信会被当做愚蠢。于是,市场交易与社会合作的规则扭曲了,有点倒错,社会的交易、合作成本因此大幅度地提高。这种成本既表现在精神上:每个人都会觉得很累,都要提防他人;也表现在制度上:不诚信的社会气氛会影响交换与合作网络的扩张,影响人们之间合作的深度,人们之间不能进行长远的交易与合作,也较难进行大范围的交易与合作。
建立诚信社会,政府理应带头。如果政府部门不尊重民众的权利,随意改变已经形成、并得到人们普遍认可的权利和规则,诚信就会更快流失。比如,在城市拆迁与农村征地过程中,政府压低补偿标准,导致拆迁户自知权益受到侵害,却又无法找到救济渠道,还如何信任政府的政策和司法制度?
诚信是一种社会习惯,是人们的一种精神状态,但能否找到诚信或重建诚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实现法治秩序。在这种法治秩序下,一方面,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作为交易的一方,假如侵犯了民众的权利和利益,民众也依然能够找到救济;另一方面,在个人、企业之间进行交易与合作的时候,权益受到损害者也能及时得到有效救济。因此,诚信始于人们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对法治秩序的信任。不诚信的行为被及时矫正,诚信才会成为社会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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