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报考宁波公务员
我现在大三,在绍兴文理读的是卫生事业管理。宁波人户口。
报考宁波公务员,可报哪些?
解答:
2009年宁波公务员录用公告
为满足全市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发〔2008〕199号)和全省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组织实施2009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09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402名,其中:市级机关65名,县(市)区机关219名,乡镇机关118 名(含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25 名)。招考计划详见附件1-12。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
2、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08年12月27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3、研究生毕业(须在2009年9月30日前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
4、上述人员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报考各用人单位。
5、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正职满2年的人员;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副职满3年的人员;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正、副职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2008年12月27日。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6、公务员、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09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09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硕士、博士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7、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8、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种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的十三种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林业、监狱系统人民警察。
9、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录用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专业)所需的资格条件,并符合上述招考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2年12月27日至1990年12月27日期间出生);优秀村干部报考乡镇公务员的,年龄18至40周岁(1967年12月27日至1990年12月27日期间出生)。
2、报考人员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要符合招考职位的学历要求。其中,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职位(专业)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优秀村干部报考乡镇公务员的,须具有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
3、优秀村干部报考乡镇公务员的,要求本人在任村党组织、村委会正、副职期间本村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担任上述职务期间未受处分。
4、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男性身高1.68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8米及以上;年龄18至30周岁(1977年12月27日至1990年12月27日期间出生);两眼裸视力4.5及以上。其中,报考法院、检察院、林业系统人民警察的,体能测评总分须达到180分(评分标准见附件16)。
5、部分招考职位(专业)中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08年12月27日前在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农村、社区、自谋职业、个体经营工作及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役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6、资格复审前,报考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09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若未按要求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手续。
7、在2009年2月28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专业)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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