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产后复职的问题
本人在产前工作的公司任职有9年,但单位没有按照新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直至从2008年7月起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09年7月。2008年我在单位任出纳一职并于当年怀孕,当时单位给我1200元的底薪+200元补贴+100元电话补贴。从当年的12月1日起开始请产假至2009年3月31日,单位领导准假。2008的12月22日生下儿子,产假期间单位以无盈利为由想在我产假期间只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经领导电话与本人协商,按底薪发放我的产期工资,但无书面通知。现在已经快休完产假了,但是单位以无空缺岗位为由不让我复原职,调我到仓库做仓管并想降我工资。
问题1:如果单位只是电话通知,没有正式的调动文件,我可以接受吗?
问题2:单位可以降我工资吗?哺乳期应是多久?
问题3:如果单位要职退我,应该赔偿我多少?
问题4:如果我自动辞职,我会不会有赔偿?
解答:
我认为单位不能降低你的工资。哺乳期为90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单位应该继续履行。但现实生活中如不能履行,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而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以员工的工作年限为标准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合同终止期限未到。可以协商辞退。有获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两种。
仅为个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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