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09年司法考试有哪些变化
请问,2009年司法考试有哪些变化,学习时应该注意什么
解答:
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中,刑法是变化最大的一个亮点。刑法大纲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论在新大纲中荡然无存,第三至五章章名也变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虽然与去年大纲相比,总论部分新增考点并不是太多,但是这种重新排列组合却对刑法的观念确有颠覆性的更新,因此,还是给2009年司法考试考生带来了很多迷茫与困惑。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但是也有例外。例如12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虽然大纲的考点好多都知道,但是这些“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之类的专业术语,很容易把考生搞晕,因此非常有必要系统复习2009年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和听名师课程。
刑法除了三阶层理论变化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也带来的一些罪名的变化以及罪名含义的变化。需要注意的是,第388条之1增加的几个新的受贿罪:(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这些受贿罪并不是我们通常说的受贿罪,而是一种新型受贿罪。在这几个受贿罪中,这些人不能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共谋。如果双方进行了共谋,则这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普通受贿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内涵变化的有:偷税罪不再规定具体数额、初犯可不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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