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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白皮书-请回答后详细说明理由!谢谢

张某和郭某争吵,出售,张某骨折,公安机关受理后认为是普通治安案件,故依法不予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张某不服,遂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张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致其重伤。郭某随即对张某提起反诉,亦控告其犯有故意伤害罪,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张某,郭某均在诉讼中具有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双重身份
B.在本案中,法院可以主持调解
C.本案中,双方可以和解
D.张某可主动要求撤诉

(主要就是A不明白,B有争议)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本案是公诉转自诉,不适用调解。
本案中张某是本诉的自诉人,反诉的被告人;郭某是反诉的自诉人,本诉的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