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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县志模板

寻求一份县志模板,可以只有审判部分。尽量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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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第二节  审  判
一、审判机构
1950 年11 月,成立县人民法院,设3 个巡回法庭,分片审理各地案件。1953 年至
1954 年,增设接待室。1955 年,设刑事审判庭,在原巡回审判庭基础上,组建三河、紫蓬、岗
集和官亭4 个法庭。次年增设巢湖、花岗、烟墩、南岗、义城法庭,原紫蓬法庭改为山南法
庭。不久,花岗、烟墩两法庭撤销。1957 年设民事审判庭。
1967 年5 月,成立公、检、法军管小组。1968 年,县革命委员会人保组下设审判小组
1973 年,恢复县法院,先后设花岗、丰乐、上派( 区)、官亭、三河、山南、五十里小庙、上派镇
法庭。1981 年,设经济审判庭。1985 年增设第二刑事审判庭。
二、刑事审判
1949 年,由县、区、乡干部及农会代表等,组成临时法庭,审判案件。聚星乡临时法庭
在公审恶霸方开疆、江静轩、江云生时,邻近乡近万人赴会,90 多名农民上台控诉。程店区
中派乡公审恶霸李耀卿,到会农民数千人,有30 多人上台控诉。城南区召开审判号称“杀
人魔王”的恶霸王庚年大会时,有1 万多名群众赴会,数十人上台控诉。
1950 年,县司法科、公安局审理反革命案193 件,凶杀案51 件,强奸案5 件,抢劫案
202 件,伤害案75 件。1950 年底法院成立后,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审判与群众斗争相
结合的方针,配合“镇压反革命”运动,审理一批刑事案件。据1951 年5 月统计,各地审判
案件中,土匪占34.26%,国民党特务占16.76%,反动党团骨干1.3% ,恶霸占39.8%
反动会道门头子1 人。
1955 年,法院贯彻“严肃、认真、慎重”的方针,执行“少杀”和“今后从严”的政策,重点

审理罪行较重的反革命案和其他刑事案。1956 年9 月,法院复查上年审判案件,正确率为
85.7%,事实不清占3%,重罪轻判占1.1%,轻罪重判占2.4 %,错判占2.2%,冤错案先
后得到纠正。1961 年至1966 年审判的刑事案中,反革命案占2.18%,杀人、抢劫、强奸案
占9.59%,重婚案占20%,破坏婚姻家庭案占21%,破坏军婚案占7.5%,其他刑事案占

31% 。“文革”期间,错案较多。1967 年至1968 年审理的刑事案中,反革命案”占5.67%
1979 年后,冤、假、错案经复查一一平反。
1979 年后,县法院审判109 名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犯罪分子。1982 年,从严判处强奸
抢劫等重大刑事案12 件17 人。1983 年,审判流氓集团、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60 件12
人。1979 年至1985 年审判的刑事案中,凶杀占0.99%,抢劫占7.1%,强奸占13.2%,盗
窃、流氓、伤害占41%,其他案占38% 。
三、民事审判
1949 年至1985 年,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3598 件( 缺1969 年、1970 年数),其中婚
姻案10365 件,占76.22%;债务案906 件,占6.66%;房屋宅基案370 件,占2.72%;土地
纠纷369 件,占2.71%;抚养、赡养、扶养案178 件,占1.31%;水利纠纷138 件,占1%;赔
偿案件133 件,占1%;继承案105 件,占0.77%;劳资纠纷40 件,占0.29%;其他994 件
占7.3% 。
婚姻案件 肥西解放前,有童养媳、箩窝亲、互换亲和买卖强迫婚姻习俗。据1951 年
程店区新建乡调查,有童养媳705 人,占全乡已婚妇女人口的44%;全乡已婚妇女中,属
买卖婚姻就达218 人,占已婚妇女总数的27.2% 。1950 年《婚姻法》颁布后,许多妇女要求
解除不合理婚姻关系。县法院组成两个巡回审判小组,携卷下乡,采用巡回、就地和集中审
判方式,从快审理大量离婚案件,1953 年审结离婚案914 件中,经判决和调解离婚的78
件,占结案总数的81% 。1949 年至1954 年,司法机关受理离婚案达4135 件。6 年总数等
于1980 年至1985 年6 年离婚案件总数899 件的4.6 倍。
1959 年至1961 年“三年困难时期,”部分妇女流落外地。1962 年后经济好转,有些在
外地成婚的妇女返回原地,引起婚姻纠纷。1963 年受理离婚案705 件。1965 年至1966 年
10 月,因强迫、包办婚姻案而自杀的13 人。1973 年受理128 件离婚案中,因包办婚姻、封
建夫权思想引起的离婚案78 件,占61% 。此间,因极“左”路线干扰,大量离婚案积压
1973 年至1977 年,积存此类案件41 件。1978 年受理婚姻案141 件,审结119 件,其中判
决离婚11 件,调解离婚82 件。
1982 年,受理离婚案142 件,审结127 件,其中判决离婚11 件,调解离婚94 件,判
( 调)离率为74%,比1974 年提高18% 。1985 年,受理离婚160 件,判( 调)离率为5.64%
债务案件 1949 年至1953 年,债务案多为解放前遗留,纠纷时间长,案情复杂。法院
根据中央政务院颁布的《新区农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凡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在解放前
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判决废除;欠富农债务,视本利大小及具体情况处理。农民之间债务及
其他借贷关系,均予保护。1952 年审理338 件,其中以私人债务居多,银行、信用社贷款纠
纷较少。

“人民公社化”后,出现对私有财产无偿平调现象。1961 年“反五风”时予以清理、退
赔。1979 年后,债务案件逐渐上升。1979 年至1985 年,审理63 件。
土地纠纷案件 1954 年,法院依照《土地改革法》,审理土地纠纷案件79 件。农业合
作化后,土地纠纷案件下降,1959 年仅9 件。“人民公社化”后,土地归公。1961 年农村实
行“责任田”,此类案件开始出现。1963 年至1965 年审理7 件。
房屋宅基地纠纷案件 50 年代,此类案件多,1953 年、1954 年审理76 件。1980 年后
落实房屋政策,房屋宅基地案件大幅度上升。1984 年审理45 件,1985 年审理37 件。
继承财产案件 建国初,法院受理此类案较多。随着生产关系的变化,此类案件急剧
下降。1956 年仅一件。1962 年后有所上升。1979 年至1985 年,审判人员坚持男女平等
权利与义务一致和养老育幼3 个原则,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审理21 件。
损害赔偿案件 1956 年至1960 年,受理因打架斗殴、乡邻纠纷、交通事故或其他责
任事故引起的赔偿案件30 件。1982 年后,此类案大幅度上升。1983 年至1985 年,审理9
件。
四、经济审判
1982 年前,经济纠纷归民事审判庭审理。1982 年4 月,法院设经济审判庭,审理合同
信贷、专利、保险、商标、环保等方面经济纠纷。
1983 年至1985 年底,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129 件,标的金额约252 万元,其中购销
合同115 件,占92%,借贷3 件,建筑承包合同1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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