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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求助高手解答经济法的案例

某研究所A、国有企业B和个人C签订合同,商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技术成果出资,作价20万元;以厂房和机器设备出资,作价15万元;C以现金16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0万元。经A和B同意,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0万元。经A和B同意,C以劳务折抵6万元出资。
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16万元,实际出资10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C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解答: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能有效成立。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应办理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
(3)C承诺出资16万元,实际出资10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首先要补剩余的6万元,如果c没有财产可供补充,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C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投资者以劳务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