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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教中级财会例题中消费税计算的问题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例题中有关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是这样计算的: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000+7000)/(1-10%)=30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额=30000*10%=3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7000*17%=1190(元)
请问在计算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时,为什么是除以1减10%呢?
(2)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
贷:银行存款 11190
然后这里的委托加工物资为什么是3000加上7000呢?消费税税金也要做成本吗?

解答:

(1)在计算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时,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即税费已包含在价格之内,所以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记入“委托加工物资”,不得抵扣;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出售时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