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侵权行为法学案例分析题2
某建筑公司安装下水道挖沟,并于夜间设置警示灯。有一天,因电线老化,警示灯灭。有路人甲骑车途经摔入沟受伤,甲向建筑公司索赔过程中,该公司被市政总公司兼并。于是甲向市政总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请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1:甲受伤属于何种特殊侵权责任?
2:对甲所受的损害,建筑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对甲赔偿,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4:甲向人民法院请求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
5:在建筑公司被兼并后,赔偿关系如何变化?
解答:
1.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
2.应当。建筑公司应尽到一般注意管理义务,电线老化作为管理人应当注意到。
3.分为一般损害(未致残)包括7项,具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之规定。
4.人身损害一年。
5.由兼并后的公司负责。
6.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采过错推定原则。即若施工人能证明其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且这些标志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发生,则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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