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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权行为法学案例分析题3

2001年9月4日,李某将具有纪念意义的婚礼照的拍摄胶卷送到意达照相馆冲洗,当李某按约定取照片时,被告知由于工作失误,胶卷暴光毁损,并愿意按冲洗费加倍赔偿。李某认为胶卷具有特殊的人格纪念意义。双方协议未果,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问题:
1:李某可以要求照相馆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2:李某是否可以要求照片馆赔偿其精神损害? 以什么理由起诉方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3:法院应考虑哪些因素确定赔偿额?

解答:

1.李某可以要求照像馆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李某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则只能要求照相馆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竟合时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要求违约责任只能赔偿损失,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以及特定物品的纪念意义确定赔偿数额。(此条没有找到具体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