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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例分析

杜某和刘某是夫妻,结婚数年,有一子.2003年4月,杜某以加班的名义开始彻夜不归.刘某感到丈夫在外一定有外遇,便开始跟踪,二人见面就吵架,致使夫妻关系紧张.2003年一天杜某回到家中,质问妻子是否叫人跟踪调查其与吴某的关系,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被告人杜某将刘某身上的衣服撤烂,并拳头拳打起其面部,致刘某眼睛受到伤害,后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势程度为重伤,视力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刘某涕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杜某赔偿医疗费用,继续治疗费用及伤残补助费等共计50000元

解答:

不知道您提供的案例要问什么.
杜某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案件已经提起了刑事附带民诉,那么,被害人可以就损害的事实提起"民事赔偿"的请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分子是当然的、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关键是根据该案,杜某与刘某尚为夫妻,在夫妻财产共有制的情况下,夫妻相互之间没有赔偿的义务,刘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的判决也将导致无法执行.
对于刘某的损害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中一并提起;或者在离婚后单独提起人身损害赔偿.